(6)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开选聘事业人员
1.报名范围:
(1)本市所辖县(区)及以下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的七级管理岗位及以下工作人员,符合选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
(2)本市所辖县(区)及以下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与选聘岗位条件要求相当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聘用后不再具有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身份,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2.报考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并满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或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录用相关服务年限规定。
(4)近3年年度考核没有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
(5)具备选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现任岗位等级(职务职级)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应与所报考岗位等级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相当或符合其要求。
(6)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符合公开选聘岗位要求的具体资格条件。
(9)教师报考须征得所在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同意。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不得参加公开选聘的情形: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按照有关规定,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对转任、调配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注意事项
1.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和职(岗)位要求的年龄、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取得资格证书等的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11月,现任职务职级(岗位等级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以报名前的任职(资格)为准。如职(岗)位要求年龄35周岁及以下,为1987年11月以后出生,依此类推。报考条件中的在本级机关工作的时间以正式任职(含试用期)且实际在岗的时间计算,在同一层级不同机关的工作时间可累计计算。